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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西南放管服组发〔2020〕1 号)和《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调度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西南放管服组办发〔2020〕1号),以及《州司法局关于编制公布黔西南州州级证明事项 保留清单(2020版)工作报告》(州司呈〔2020〕22号)对全州证明事项清单的梳理结果,结合兴义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要求,在此公布兴义市林业局需要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共涉及证明事项1项,详情如下:
证明名称 | 合法性来源证明 |
证明用途 | 出售个人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耕地中个人零星树木,须出具村委会的证明 |
设定依据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变通规定》第八条农村住户采伐本户出售个人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耕 地中属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可不办采伐许可证。但作为商品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出售的,须出具村委会的证明。 |
实施基本情况 | 索要单位为兴义市林业局,开具单位为村委会(社区)。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有无便民措施 | 根据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便民措施执行 |
办事指南 | 农户砍伐林木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前屋 后自留地和承包耕地中个人零星树木的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需要作为商品流通的携带个人身份证到村民委员会出具合法来源证明。 |
兴义市林业局
2020年10月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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